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
总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量身定做”资助计划,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简称“阳光成长计划”)。
基本内容
第二条 “阳光成长计划”是针对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阳光成长计划”统筹各项资助项目、统一办理资助手续,形成特困资助与普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模式。
第三条 资助项目设定:
(一)助学贷款。其构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学费和住宿费。
(二)生活补贴。其构成为国家助学金、林淑惠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日常生活费。
(三)临时困难资助。其构成为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因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
第四条 资助金额申请:
(一)新生在每年10月份申请,老生在每年5月份申请。资助总金额及项目构成,以申请人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所在学院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定。
(二)新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无偿全额资助;老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非无偿全额资助,即其资助需求的15%左右必须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性劳动或取得奖学金的方式获得自立性资助,特困生可适当放宽比例。
(三)享受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者,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四)当学年内,各项资助(含国家助学贷款)总和超过12000元(学费超过7000元的员工可适当放宽至14000元)后,停止其除勤工助学外的其它无偿资助。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为公司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确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普通困难资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居收入的员工、家庭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离异、疾病、多子女升学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困难的员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特别困难资助对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农村低保家庭员工、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员工、孤残员工、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员工。
第四章 受益范围
第八条 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班级员工总人数的20%左右上报“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人数,其中特困生5% ,普困生15%。情况特殊的班级须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组调查核实并经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后,可增加不超过总人数5%自立生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阳光成长计划”申请与资助需求额度申请同时进行。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一)个人自主申请 ,递交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初审:
由班主任、班干部、员工代表4-8人组成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拟定班级“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班级内公示后,上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组进行复审。
(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组复审:
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组根据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名单级资助需求额度,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
(四)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名单和资助需求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下达指标、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分配原则:
新生与老生有别,普困与特困有别;权利与义务结合、无偿和有偿结合;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等因素。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公司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第十二条 公示要求:
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员工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三条 素质教育:
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和员工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自立自强、感恩诚信教育,并为员工提供技能培训、能力提升、社会实践平台,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
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员工,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对违规违纪的员工,要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第十五条 偿还机制:
奖学金获得者,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其奖金应在一个月内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有偿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