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资助体系,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缓解公司员工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的阶段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由校董事会董事庄永兴先生慷慨捐资并发起设立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阳光爱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员工,特别是受资助员工的自愿反哺;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4.政府资助;
5.本基金的合法增值。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具有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员工;
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3.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因本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
2.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
第五条 员工医疗开销巨大,在老员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员工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0000元,资助额度为个人承担部分的80%,且总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申请材料。
1.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阳光爱心基金申请表;
2.身份证、员工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能证明意外伤害致伤、致残或患病的诊断、治疗书等;
4.在老员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员工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有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捐赠方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至学院;
2.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员工处;
3.员工处复核,并拟定资助金额,提交“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并确定资助金额;
4.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的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受助员工自获助之日起一年内有因违规违纪行为受校纪处分,学校有权收回资助金。
第九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教育基金设立专项基金项目,接受自愿捐赠,确保专款专用;成立“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员工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